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安监管综〔2009〕97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指导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造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我局根据2009年6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地方标准《造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B33/T 708-2008)(以下简称《要求》),制定了《浙江省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强化造纸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和鼓励造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大力宣传、努力推进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要求》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造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评工作,并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二○○九年六月八日
浙江省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造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工作。
二、申请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造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B33/T 708-2008)开展了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已按照《浙江省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表》)的要求进行了自评,并且自评结果达标;
(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至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造纸企业和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造纸企业。
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造纸企业:考评总分在800分(含800分)以上,且每个考评单元得分大于应得分的70%;
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造纸企业:考评总分在700分(含700分)以上,且每个考评单元得分大于应得分的70%。
四、考评程序
(一)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会参加的自评小组,按照《评分表》的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二)企业自评后,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状况和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考评申请,并附自评报告。
(三)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状况,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至组织考评的部门。
1.对申请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造纸企业考评的企业,由省安监局组织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