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规范教育收费、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两级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设,各高等学校要完善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加强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辖区管理的职责,切实负起治理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校长是治理教育乱收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二)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促进首都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基础上,保证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要认真落实新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和城区办学相对困难学校的投入力度。要全面落实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和扶持政策,加大贫困生资助工作力度。
(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解决。
认真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全面实施《北京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北京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和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条件改善、经费投入和师资建设的力度,努力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差距,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严格贯彻落实北京市教委《关于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解决。
(四)严格执行接受捐资助学有关规定。
要严格执行关于捐资助学的有关规定,禁止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向公办中小学的自愿捐赠,学校一律不得自行收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向捐赠人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捐赠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不得用于教职工个人工资、福利、补贴支出。
各区县要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加强捐资助学款的监管和统筹使用,坚决纠正违反规定的做法,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