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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坚决纠正公办学校“校中校”、“校中班”等不规范办学行为,严肃查处公办学校以“一校两制”、“校中校”、“校中班”等方式乱收费的行为,严肃查处公办学校接收无本校学籍学生乱收费的行为。
  (六)严格治理公办中小学违规补课收费行为。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公休日组织向学生收费的培训班或补习班;不得与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下同)合作或以民办学校名义变相补课收费。
  公办学校一律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将校舍出租出借给民办学校等单位;教职工不得为民办学校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招生、宣传。
  (七)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选用教科书。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印发教辅材料或学具《推荐目录》,搭售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学具等。
  (八)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深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教育收费文件清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学校各项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票据,统一核算,严禁私存私放,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认真开展“小金库”清理工作。取消毕业年级讲义费,学校代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市教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的规定,使用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纳入财务管理,严禁从中牟取利益,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收费。学校代收学生大病医疗保险费按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代办其他学生商业保险。
  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收费资金,要完善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加大公开力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深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收费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要坚持公示内容审核制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全力推行“阳光收费”。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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