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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艺术类专业考前辅导班。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要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计划)的18% 。
  要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擅自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四)不断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
  各级教育及价格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的有关规定,对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依法报批,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要依法备案。民办学校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对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五)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在明晰学校资产性质、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 2009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后明确转为公办学校的,一律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清理规范后明确转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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