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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京教监[2009]1号)


各区县教委、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委员会,燕山教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31号)和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大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并举,努力构建规范教育收费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持巩固成果、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为促进教育协调发展、构建首都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工作目标:治本力度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
  继续抓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进一步完善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要确保“两免一补”各项经费落实到位,杜绝出现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各区县教委要负责明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名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作业本费、按成本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进一步规范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行为,取消初三讲义费。代收教材费必须按照规定选用《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的教材,教材费和作业本费不得超“一费制”标准。
  (二)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高等学校收费继续保持稳定,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各高校要严格贯彻执行北京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6〕32号)的规定,切实加强学费、住宿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规范体检费的收取,体检费具体体检项目和标准要向学生公示。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成果,加大对独立学院、民办高校招生录取的监管,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将讲义资料、电子阅览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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