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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09〕41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实验室设立单位: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9〕7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严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保障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健康,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自查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北京市文件要求,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承担甲型流感病毒检测任务的指定实验室和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发生。
  二、做好样本的包装与运输
  为早期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我市已开展了流感样病例甲型流感病毒实验室检测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流感样病例甲型流感病毒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09〕35号)要求进行样本的采集、储存、包装和运输,并办理相关运输手续;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样本的包装、运输须严格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要求管理。
  三、严格规范实验活动
  (一)从事甲型流感病毒和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实验室须对所开展的实验活动进行充分的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规章制度,制订相关标准操作程序(SOP)、感染性废弃物的处理、送检样品的保护措施以及相应的实验室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相关实验活动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或更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操作,所有暴露性操作均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未经市卫生局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检测和病毒分离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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