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死亡率高于2%(含2%)的企业,同责40天,主责以上(含主责)80天。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开展同责3个月、主责以上(含主责)6个月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一)一次死亡3-6人或重伤11-14人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2人或重伤6-10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重伤3-5人的;
(四)存在性质相当严重、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安全隐患。
整改期间视为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批准企业申请办理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证、春运证等临时营运牌证、班车市内多点配客、班车线路(站点)调整和班车进入中心区站场等业务。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开展同责3个月、主责以上(含主责)6个月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一)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5人以上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6人或重伤11人以上的。
整改期间视为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批准企业申请办理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证、春运证等临时营运牌证、班车市内多点配客、班车线路(站点)调整、班车进入中心区站场和客运标志牌(班车、包车)新增等业务。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应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
发生虚报、瞒报、漏报,或伪造、篡改数据等隐瞒事故情况的,企业应从运管机构收到真实的事故信息之日起重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在发生事故后,事故倒查小组进驻该企业倒查时,如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各级运管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周内,对上季度发生的次责(含次责)以上事故和事故处理意见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广州市交通邮电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报送事故统计数据(有无事故,每月5日前均应上报事故统计表),各企业要认真严格进行统计。发生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据等情况,在公路客运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企业年终安全考核时扣除相应的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