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管局)和各区、县交通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方针。
第六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发生的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视情节通报批评,或向其上级部门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进行追究。
第七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对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由负责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事故进行倒查;对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委进行倒查;对重大事故,由省交通厅进行倒查。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企业发生同责(含同责)以上事故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九条 企业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整改期间视为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批准企业申请办理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证、春运证等临时营运牌证和班车市内多点配客等业务。整改期限为:
(一)死亡率低于1%的企业,同责10天,主责以上(含主责)20天;
(二)死亡率高于1%(含1%)低于2%的企业,同责20天,主责以上(含主责)40天;
(三)死亡率高于2%(含2%)的企业,同责30天,主责以上(含主责)60天。
第十条 企业发生死亡2人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死亡1人的事故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整改期间视为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批准企业申请办理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证、春运证等临时营运牌证、班车市内多点配客和班车线路(站点)调整等业务。整改期限为:
(一)死亡率低于1%的企业,同责20天,主责以上(含主责)40天;
(二)死亡率高于1%(含1%)低于2%的企业,同责30天,主责以上(含主责)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