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穗交〔2009〕346号)
市运管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市各公路客运企业:
为加强本市公路客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业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客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客运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同责(包含同责)以上的交通死亡事故。
交通事故的性质和伤亡人数的统计,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对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按无责进行统计。
本制度所指的死亡率是指一次事故死亡人数与事故发生时企业公路营运车辆总数之比。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公路客运企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和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本制度只对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企业,由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