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禽类等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索取:(1)供货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2)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进货票据。
建立电子结算IC卡交易系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双方交易的电子票据可作为索票和台帐备查的凭证。
(三)零售市场(农贸市场)
1、从批发市场进货的经营户,应索取供货方出具的销售凭证。牲畜、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
2、对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经营户,市场举办者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对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3、经营者在场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如前店后场加工的熟食、豆桨、面食等,要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原料供货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4、从批发市场外进货无法索取有关凭证的,经营者要在台账中详细记录商品名称、数量、供货方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四)特殊情形的索证索票
1、凡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进口的产品,除按上述市场分类进行索证外,还应向供货方索取我国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检疫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2、同一市场内同品牌商品间的划拨,经营户只需提供或索取有效购(销)货凭证。
3、关系到人身安全的压力容器、电器、易燃易爆品和化妆品以及其他与人身健康安全相关的商品,以及钢材、汽车配件、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种子、农药、化肥等重要商品的经营者,进货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货发票或有效销售凭证原件。
三、商品准入的供证供票
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货者出具销售票据和其他有关凭证。
1、食品、副食品、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应主动向购货方提供销售凭证。对需要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要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经营者在出售未经企业加工的散装食用农产品时,应在散装食品容器或包装内外,附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者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标签,并出具销货凭证。
3、零售市场经营者根据购货方需求提供销货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