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发放2008-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帐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09〕2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将于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进行2008-2009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对帐单(以下简称“对帐单”)的发放工作,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能够及时、准确收到对账单,现将对账单发放方式、发放范围以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帐单发放方式
2008-2009年度对帐单统一由公积金中心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放,取消往年由管理部打印,缴存单位发放对帐单的传统发放方式。如缴存单位仍需要打印对帐单,可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到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打印。
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对帐单,可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心所属管理部进行查询和打印。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登陆公积金中心网(www.bjgjj.gov.cn),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和打印对帐单。
二、 邮寄对帐单的范围
(一) 邮寄单位对帐单的范围:
所有在公积金中心开户且单位帐户余额不为“0”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邮寄个人对帐单的范围:
1、所有在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状态为“缴存”和“封存”,且个人账户余额不为“0”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在集中封存库管理,已登记个人基础信息且个人账户余额不为“0”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邮寄个人对帐单
1、在联名卡个人基础信息采集库中,“对帐单寄往”项目中选择“不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由缴存单位申请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免邮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三、通信地址的核实和修改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能及时准确收到对账单,请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通信地址核实和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