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8日)废止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通知
(浙工商市〔2009〕28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深入推进我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对市场创星工作的指导,促进我省商品交易市场又好又快发展,省工商局对《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和《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
2.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网上市场)
二○○九年六月一日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以下简称星级市场)认定工作,保障星级市场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市场的申报、核查、验收、评审、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星级市场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等级。
第四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机构是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三、四、五星级和省局直属分局申报的星级市场;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本辖区一、二星级市场,并将认定情况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各扩强县(市、区)负责本辖区一星级市场考核认定,认定结果报省、市两级局备案。
省、市和各扩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分别设立星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星级市场的考核验收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9月至12月进行。必要时可增加组织评审和认定。
第六条 《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和修改。星级市场考核验收依据该《标准》进行,采取分类对照标准的方法,对通过各市工商局审查申报的市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第七条 星级市场是创建省级示范文明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的组成部分,已列入《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考核内容。
第二章 申报与验收
第八条 申报星级市场应按照星级市场标准,认真对照,合理定位。新开办市场应在开业满一年,且市场运行正常、交易兴旺、有盈利后方可提出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市场应在自查合格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填报《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附件一)或《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网上市场)》(附件二),申报表一式2份,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明。
(一)新申报星级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登记证》、《市场名称登记证》及有关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报告及开展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情况介绍;
3、市场规模、效益、信誉、税费、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
4、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