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泰政发〔2009〕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为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市政府决定,在泰州市区(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开发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逐步建立秸秆收集体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作物秸秆是可利用的有机资源,禁止在田间、路边、河渠、林带边等处焚烧秸秆,避免污染大气环境,浪费自然资源。
二、鼓励采用秸秆机械切碎全量还田、麦套稻秸秆自然还田、秸秆生物气化、固化成型及机械或人工打捆收集堆放等方式,实现秸秆的综合利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规定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沟渠等水体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阻碍行洪或者侵占航道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沟渠等水体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禁烧工作,各镇(街道)、村(居)都要积极配合,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五、设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沟渠等水体内的行为;对于投诉和举报,各有关部门要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对秸秆禁烧行动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