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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泉市小梅萤石矿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泉市小梅萤石矿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554号)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上报龙泉市小梅萤石矿采矿权出让方案的请示》(龙土资〔2009 〕24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厅《关于延续设置龙泉市小梅萤石矿采矿权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8〕743 号),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龙泉市小梅萤石矿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具体如下:

  1、采矿权受让人:龙泉市小梅萤石有限责任公司。

  2、矿区名称:龙泉市小梅萤石矿。

  3、开采矿种:萤石、铅锌。

  4、矿区范围:由6个拐点圈定,面积约0.8726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450米至250米,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2年。

  6、采矿权出让金:经浙土资采矿评备〔2009〕06号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该采矿权评估值9.40万元。经你局集体研究决定采矿权出让金为13.8万元,受让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 日内一次性缴清出让金。

  二、请你局依照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 号)的规定,规范操作,实施协议出让,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所得收入按浙财建字〔2008 〕98 号文件规定,就地缴款,并按固定比例分成上划。

  三、出让工作按程序完成后,受让人应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案并报经审查,受让人与你局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按规定缴纳治理备用金。

  四、由受让人向省厅申请采矿权登记,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由省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附件:龙泉市小梅萤石矿矿区范围坐标表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
  龙泉市小梅萤石矿矿区范围坐标表

  点号  X     Y

  1,3079600.00,40399690.00

  2,3078280.00,40400300.00

  3,3078260.00,40399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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