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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收尽收,推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的相关规定,增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政府大政发[2004]83号文件规定的征收范围内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查补建设项目少缴、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直接征收或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代征部门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以及省、市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验收时,要对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复核,对未缴、少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根据大政发[2004]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对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并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对应缴而未缴或少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其应缴费额扣减已缴费额后的差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对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的,在要求其补办相关手续后,按其超过规划批准建筑面积部分计算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建设单位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或减免手续时,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财综[2004]4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未经复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代征部门不按本通知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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