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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考核成绩,结合年初预拨资金的情况于三季度初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区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及资金拨付情况上报市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四季度市级卫生部门组织专家组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区级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根据复核后的结果市财政部门下达市级补助资金指标。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未达到及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及格的,终止其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资格,重新竞争择优确定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成本性支出,也可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身再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拨出时列“2100301医疗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302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补助资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卫生部门的检查工作,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年末提供相应的资金使用及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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