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筹集,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2009年的补助资金,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5元标准筹集,其中市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元标准筹集,区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元标准筹集。以后年度将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筹资标准。
第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管用分开,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补助资金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结果进行拨付。公共卫生服务具体项目包括: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以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九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的使用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财政专户,从财政专户拨付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条 为了便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年初区级财政应将区级筹资标准的50%按服务人口数量预拨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二季度末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大连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暂行办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等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达到总分值90%以上的为优秀;80%以上的为良好;70%以上为及格;70%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额拨付补助资金;对良好的拨付90%的补助资金;对及格的拨付80%的补助资金;对不及格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同时将年初预拨的补助资金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