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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六、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七、关于提高应税所得率的幅度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大国税发〔2009〕20号)第十二条规定中提到的“各基层局应按全市统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对利润水平较高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高核定应税所得率,但不得高于20%”,是指应税所得率的调高幅度不得高于20%。
  八、关于采暖费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依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缴纳的采暖费基金,在实际缴纳当期,允许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按《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对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应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十、关于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报销)的取暖补贴(取暖费)、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等相关费用,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十一、关于开办费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号)第十一条“关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不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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