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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配合省环保厅苏北督查中心开展环保督查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配合省环保厅苏北督查中心开展环保督查工作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苏发\[2006\]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省环保厅苏北督查中心在我市开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区域环保督查工作。建立区域环保督查机制,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创新环境监管体制、依法加强基层环境监管、切实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苏北督查中心是省环保厅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代表省环保厅对苏北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执行情况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环保优先方针,自觉支持积极配合苏北督查中心加强环境执法,努力以更高的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落实环保督查各项制度规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管,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自觉接受苏北督查中心对我市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落实环保有效监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总量减排、淮河流域治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协助开展调查研究,保障督查工作开展。认真调查核实转交的环境信访案件,依法严肃查处交办的重大环境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报送调查处理结果。对苏北督查中心现场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监察建议,要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及时汇报整改情况。
  三、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沟通联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定期汇报制度,主动加强与苏北督查中心的联系沟通,及时报送我市有关强化环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简报资料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主动邀请苏北督查中心参加召开相关会议和活动。市环保局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沟通,及时向苏北督查中心汇报我市重点环保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各部门既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加强辖区内各类污染企业的执法监管,严肃查处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将环境污染问题处理在基层,又要注重发挥优势,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环境案件,要及时主动报告,积极争取苏北督查中心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切实提高环保督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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