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9〕6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0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提高对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在检查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按进度和要求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二、根据《通知》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关于报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月进度报告的通知》(矿核办发〔2009〕1 号)的要求,从现在开始,实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月进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月进度报表》(见附件)格式填写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进度情况,并于每月28 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30 日前上报省级矿业权实地核查专题工作组办公室,并将电子文档(Microsoft Excel 格式)发至liaofuyuan@QQ.com。省厅将根据月报情况,定期考核各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通报进展情况。同时,对人员配备、经费落实、资料收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整体进展缓慢的市,进行重点督查,并将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国土资源工作的考核内容。
三、根据《通知》的规定,将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完成情况与采矿权统一配号相挂钩。2009 年8 月31 日前没有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野外实测任务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从2009 年9 月1 日起暂停该地区的采矿权统一配号。
四、各地要督促省级发证的矿业权实地核查承担单位在本辖区内开展的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协助解决收集最新储量动态监测成果相关资料(图件提供AUTOCAD 格式或MAPGIS 格式)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