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程质量鉴定工作自受理委托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工程质量检测所耗用的工作日),复杂、疑难的可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经鉴定,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机构应及时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加强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鉴定的管理工作,并委托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工程质量鉴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鉴定的管理工作,市(行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该地区内工程质量鉴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监督站负责专业工程质量鉴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履行对备案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鉴定机构提供有关鉴定文件和资料;
2、发现有影响鉴定工作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3、根据检查情况,对鉴定机构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备案等处理。
(三)工程质量鉴定可委托工程所在地或异地的鉴定机构,鉴定费用协商确定,并由委托方支付。下列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1、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工程质量鉴定;
2、工程质量已经过最终鉴定;
3、与工程建设质量无关的鉴定;
(四)有关各方必须如实提供工程有关资料。工程质量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各方必须如实提供工程有关资料,以作为鉴定判断的依据,提供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当鉴定结论发生纠纷时,可由省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指定权威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最终鉴定。
附件1: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管理相关要求
附件2:《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委托申请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相关要求
一、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管理要求
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2、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