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农业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村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有焚烧行为要责令立即停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农业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巡查,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及时通报当地乡镇并参与查处。
交通部门要加强道路巡查,严禁在公路上脱粒和公路两侧秸秆禁烧,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气象部门要及时为政府及相关执法监管部门提供卫星遥感照片。
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宣传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工作,营造秸秆禁烧工作氛围。
(三)强化工作措施。各地要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确保秸秆禁烧取得成效。在农作物收割过程中,要采取机收留茬、粉碎还田等有效措施,防止焚烧秸秆。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控制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四)加大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对《
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形势的严峻性、焚烧造成的危害性以及加强禁烧工作的紧迫性,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禁烧秸秆的法律意识,增强做好禁烧工作的责任感,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真正转化为农民的自觉行动。广电部门要加大对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对焚烧秸秆行为要及时曝光。
(五)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禁烧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环保和农业部门要组织秸秆禁烧工作督查组,对各地秸秆禁烧工作实施现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通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发生焚烧秸杆现象的地方,要予以通报;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据《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违反禁烧规定的乡镇及所辖村,一律取消当年评选“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