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各主要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段、危险点的灾害防范责任明确如下:
(一)水务局、河道局、防汛办
负责加强长江大黄州、黑沙州、裕溪河、巢湖南岸庐江的许桥、盛桥和居巢区的槐林、散兵等岸段的岸崩治理。
汛期组织沿江、沿湖单位、乡村进行江岸、湖岸的护坡、护堤,对于受到灾害威胁的居民点、村民点,应做好群众的转移、撤离准备。
(二)交通局、铁路部门
负责加强和组织对丘陵山区公路、铁路沿线山体边坡和路基边坡的滑坡、崩塌危险点的治理;对于灾害危险区段、危险点应设立警示标牌,提醒车辆、路人快速通过;对于洪水淹没或毁坏路段应组织抢险,或者设立警示标牌,提醒车辆绕道通行。
制定地质灾害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运送的应急行动方案,保证应急救援物品运输通畅无阻。
(三)建委、规划局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否则,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城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或者城镇公有设施遭受地质灾害破坏时,应当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采取工程治理、抢险或者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妥善安置搬迁群众。
(四)林业局、农委
加强和完善丘陵山区农林生态环境的规划工作。人类生存环境较恶劣的山区,可以组织部分村民搬迁,退耕、退村,还草、还林,减少水土流失。
(五)民政、卫生、商务、公安等部门
对于遭受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危害的地区,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
气象、通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气象服务,保证邮电通信畅通无阻。
组织制定灾民安置、物资供应、医疗救治、疾病控制、预警信号、通信保障等应急行动方案。
(六)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组织群众学习、了解有关地质灾害方面的知识,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组织群众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制定人员财产撤离和转移路线应急行动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