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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各主要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段、危险点的灾害防范责任明确如下:

  (一)水务局、河道局、防汛办

  负责加强长江大黄州、黑沙州、裕溪河、巢湖南岸庐江的许桥、盛桥和居巢区的槐林、散兵等岸段的岸崩治理。

  汛期组织沿江、沿湖单位、乡村进行江岸、湖岸的护坡、护堤,对于受到灾害威胁的居民点、村民点,应做好群众的转移、撤离准备。

  (二)交通局、铁路部门

  负责加强和组织对丘陵山区公路、铁路沿线山体边坡和路基边坡的滑坡、崩塌危险点的治理;对于灾害危险区段、危险点应设立警示标牌,提醒车辆、路人快速通过;对于洪水淹没或毁坏路段应组织抢险,或者设立警示标牌,提醒车辆绕道通行。

  制定地质灾害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运送的应急行动方案,保证应急救援物品运输通畅无阻。

  (三)建委、规划局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否则,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城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或者城镇公有设施遭受地质灾害破坏时,应当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采取工程治理、抢险或者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妥善安置搬迁群众。

  (四)林业局、农委

  加强和完善丘陵山区农林生态环境的规划工作。人类生存环境较恶劣的山区,可以组织部分村民搬迁,退耕、退村,还草、还林,减少水土流失。

  (五)民政、卫生、商务、公安等部门

  对于遭受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危害的地区,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

  气象、通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气象服务,保证邮电通信畅通无阻。

  组织制定灾民安置、物资供应、医疗救治、疾病控制、预警信号、通信保障等应急行动方案。

  (六)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组织群众学习、了解有关地质灾害方面的知识,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组织群众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制定人员财产撤离和转移路线应急行动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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