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运用价格政策促进服务业发展。对充分竞争的现代服务业价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市场调节。研究制定工业、服务业用水同价方案,逐步缩小服务业(桑拿、洗浴、洗车等除外)用水价格与工业用水价格差距,2010 年上半年实现并轨同价。实行工业、服务业用天然气价格同价政策,允许并鼓励燃气企业向大用户特别是工业用户实行价格下浮。服务业用电价格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对 100 千伏安以下的商业企业(桑拿、洗浴、歌舞厅、网吧等除外),可自愿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分时电价或目录电价。
(十一)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医药产品技术创新。支持地产药品研发和创新,对科技含量高、临床效果好以及
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或专利品种,积极争取优惠价格政策。合理制定医疗机构研发的合法自制药剂价格。
五、落实职业介绍等收费减免政策,促进就业工作
(十二)规范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收费。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收费。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求职登记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一律实行免费服务;对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予以培训补贴。加强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监管,从严查处乱要价和价格欺诈行为。
(十三)实施鼓励全民创业的价格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最长不超过 3 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及时疏导价格矛盾,促进节能减排和公用事业发展
(十四)积极争取有利的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政策措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电压等级在 110 千伏以上的重点企业,鼓励、支持、争取大用户直供电试点。
(十五)稳妥推进公用事业价格改革。改革城市公交票价体制,理顺城市公交票价。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逐步开征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对使用深层地下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加倍征收水资源费。取消再生水附加,鼓励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使用再生水。实施环保收费制度,加快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