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征收管理
(一)市区试点单位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委托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征收,使用法定统一收据,收入统一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市、市(县)区环保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放指标和有偿使用费后,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通知单”和财政统一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排污单位缴纳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的依据。环保部门应当同时建立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征收台帐。
(三)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七日内凭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有偿使用费,并将加盖银行收款章的无锡市非税收入一缴款书第一联返还环保部门。
(四)市、区环保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后,应对排放指标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在《排污许可证》中确认记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
(五)试点单位对核定的排污指标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单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六)确因特殊困难暂不能按期缴费的排污单位,自接到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向受理排放指标申购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经批准后可缓缴,缓缴期限可延迟到2009年12月31日前为止。
(七)排污单位当年实际使用排放指标少于核定指标的部分,若企业申请,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其缴纳的费用可在下一年度有偿使用费中冲抵。
(八)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合理分配使用,专项用于环境治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及排放指标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各区可按照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方向提出申请,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安排补助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九、罚则
(一)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放指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或实际占用排放指标超过核定指标的,按《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予以处罚。
(二)排污单位必须达标排放。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