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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无锡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排污指标的核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市、市(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和减排的要求,依据国家,省有关太湖流域排放标准规定的各行业排放浓度限值和允许排水量限值,参考环境统计数据、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数据和企业的实际状况,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从紧的原则核定各单位排放指标。

  2.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单位,按上一年环境统计、环评批复和“三同时”验收结意见,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排放指标。

  3.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应直接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购排污指标。申购时必须提供污水处理厂出具的排污接纳手续。环保部门按其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核定其申购排污指标;不能提供污水处理厂相关接纳手续的,按其直接向环境排放行为核定其排污指标。

  4.污水处理厂应提供已接管的排污单位的名单和其年接纳水量。环保部门在核定其排污指标时应扣除已交纳有偿使用费的现有接管企业的排污指标。

  5.排污单位发生改制、改组、合并或分立等变更行为,其变更后的排放指标不得超过原有核定的排放指标。

  (五)申购与核定程序

  1.提交申请

  根据管理权限,市、市(县)、区环保部门书面通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现有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厂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目前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的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3)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包括验收监测报告);

  (4)排污申报材料;

  (5)企业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清洁生产审计材料及相应的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

  排污单位在申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前,需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申请表;

  (2)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涉及改、扩建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供其企业原有排放指标持有的合法依据。

  2.指标核定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现有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厂15个工作日,新建排污单位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出具意见,核定其排污指标,并送达《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缴费通知单》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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