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无锡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新增化学需氧量的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包括接管单位)。

  4.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步骤,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到所有排污单位。

  四、试点时限

  试点期间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从2009年1月起征收,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五、收费标准

  (一)2008年11月20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指标按4500元/年·吨征收;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上的接管企业(按污水厂出水浓度核算)、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指标按2600元/年·吨征收;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下,其废水接入试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应负担有偿使用费,化学需氧量指标价格为2600元/年·吨(以下简称现有排污单位)。

  为鼓励企业参加试点,并考虑当前经济运行状况,对现有排污单位减半征收;参加试点的排污单位应按两年(2009年-2010年)的排污指标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费。

  (二)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通过环评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包括接管企业)新增化学需氧量指标,按4500元/吨.年征收。

  六、管理权限

  (一)市环保局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由市环保局委托各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单位(市管直属企业以外)的排放指标核定并征收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江阴市、宜兴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列入试点的单位申购指标的核定与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试点排污单位名单和排污指标申购核定结果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七、排放指标的申购与核定

  (一)对现有排污单位排放指标实行按年度申报、核定;对新、改、扩建单位排放指标申请实行环保审批前申报、核定。未申购排污指标的单位,不得通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单位应按照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当年排放指标。

  (三)市、市(县)区环保部门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省有关太湖流域排放标准规定的各行业排放浓度限值和允许排放量限值的规定,科学合理审核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下达排污单位年可使用排放指标,同时抄送市、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