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无锡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9〕11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等部门《无锡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009年5月)
为全面贯彻环保优先方针,推进我市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企业珍惜环境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环境质量根本改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依法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8〕19号、苏财综〔2008〕3号)、《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苏环控〔2008〕103号)、《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发〔2009〕12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无锡市环境容量和污染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建立充分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和经济价值的环境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污染减排,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引导企业约束排污行为,形成减少排污的内在激励机制。
二、实施原则
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政策、职责明确、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
三、试点范围及对象
(一)试点范围
无锡市全部行政区域,包括二市(县)和七区。
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省方案和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和细则。
(二)试点对象
1.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
2.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污水处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