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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本地人民政府和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三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 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史殿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李文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成 员:高立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处长
      阎 琪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站。
  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三项行动”要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实施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并与全面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相结合,将 标准化工地创建范围从地级市扩展到县和县级市,从部分企业扩展到所有三级以上施工企业,将工程规模扩展到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按照标准化工地的标准精心指导,强力推进;二是与“三项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提高安全生 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四)加强部门沟通。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要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做好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对于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 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 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三项行动”工作信息报送 制度,从2009年5月起,每月25日前将“三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包括检查的工程、治理隐患的数量、事故查处、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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