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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1) 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4.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5.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重处罚:

  (1)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2)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执行整改要求,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 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5)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6)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7) 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8)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 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10)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6.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引用。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2.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的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3.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市州、县市区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组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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