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4.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5.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重处罚:
(1)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2)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执行整改要求,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 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5)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6)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7) 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8)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 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10)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6.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引用。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2.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的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3.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市州、县市区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组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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