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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公正性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同,防止和避免发生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和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做到实体上的合法适当,而且要做到程序上的规范合理,真正做到行政处罚权力与部门利益脱钩,充分体现法律制度的公平与正义。

  (三)公开性原则。行政处罚依据、程序要公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及标准要公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也要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教育为先、先教后罚。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不予重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自觉守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任务。

  (一)梳理行政处罚项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要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项目及其法定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登记。在梳理行政处罚项目时,结合当前政府机构改革,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权限,认真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

  (二)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在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作为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要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要根据涉案标的、主观动机、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因素划分若干违法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和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3.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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