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 非指定公路道口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米,有水、电、通讯等基本设施);
(二)有检查需要的场所;
(三)有开展工作所需的标志及停车牌、反光衣等人员安全防护设备和夜间监督检查所需的照明设施;
(四)有开展动物防疫安全检查工作的公共安全信息员(每班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非指定公路道口的动物防疫安全监管工作及公共安全信息员进行考核,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汇报考核与培训情况。
第七条 非指定公路道口公共安全信息员应着装统一、整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热情服务。
第八条 非指定公路道口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公示公共安全信息员上岗人员情况、工作职责等制度,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非指定公路道口公共安全信息员的人员与工作经费应有保障。
第十条 非指定公路道口动物防疫安全监管工作应当积极与纠风、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非指定公路道口公共安全信息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工作人员本人及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予以调整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附件2:
上海市非指定道口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表
道口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