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上海市园丁奖评选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教奖基[2009]第005号)
自1988年以来,本市已开展了十次市园丁奖评选奖励活动,这对于提高中小学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稳定骨干教师队伍,加强师德建设,全面提升师资质量,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敬业爱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根据国家教育部评选全国优秀教师工作的统一部署,经市教委、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研究,决定今年教师节表彰一批获“上海市园丁奖”的优秀教师。现对2009年上海市园丁奖评选奖励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名额与分配原则
2009年上海市园丁奖的奖励名额约为1000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精神和市教委关于加强教师教育工作,尤其是提升郊区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实施远郊区县薄弱学校师资队伍提高工程的要求,本次奖励名额分配要体现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占绝大多数的原则,要注意奖励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表率的教师和长期坚持在农村边远地区辛勤耕耘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德育工作和人事人才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育工作者。2009年市园丁奖名额分配要向郊区边远地区学校倾斜,崇明、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6个区县按教职工总数的6‰,其他区按5‰下达。其中,中小学班主任、德育课教师和德育工作者的名额全市260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及其他人员的奖励名额控制在奖励总名额的15%,全市140名左右。学校教育人事人才管理人员的奖励名额,按学校数的2%另行下达。奖励名额统一分配到区县教育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区县教育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不直接将名额分配至各学校或基层单位。
二、评选范围、对象与条件
1、评选范围与对象
2009年上海市园丁奖评选范围与对象为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直属教育单位、经市教委备案的民办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和中专校、技工学校、独立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初等学校、市属厂矿企业及其他部门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的教职工。
2、评选条件
上海市园丁奖评选要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和本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进行。凡市园丁奖获得者,必须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敬业爱生,学为人师,行为示范,在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方面有显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