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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

  (一)换发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1、证书换发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换发条件为:条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并符合卫生部规定健康标准的人员;持有原《护士执业证书》现不在护理岗位的人员暂不换发新版《护士执业证书》,重新上岗后申请注册并换发证书。

  2、申请人需要按照首次注册要求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和照片,同时需要提交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护士执业证书》丢失或未获得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证书换发材料经省卫生厅审核合格予以换发的,证书原件返还申请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所在机构留存1份,其他材料由其所在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存档。

  (二)证书换发工作要求

  1、证书换发由各市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好本机构的护士证书换发工作,按原证书发证时间、顺序号录入信息,并按照《护士执业证书换发人员登记表》(附件)进行登记、排序。要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准确和材料整齐有序。

  2、医疗卫生机构为本单位办理换证人员集中出具聘用证明材料,聘用证明须由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为不在护理岗位和非本机构人员出具聘用证明材料,以确保注册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为做好新、旧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简化工作程序,《护士执业证书》换发的同时办理护士延续注册。2006年已办理再次注册的注册有效期延续至证书换发之日,原《护士执业证书》不再办理延续注册。

  4、本次护士执业证书换发时间紧、工作量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克服困难组织人员集中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如期完成信息录入和证书换发,并做好证书换发信息材料的存档工作。各市、各单位务必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换证人员信息录入,经我厅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合格后由各市卫生局打印制证。护士执业证书集中换发时间截止到2009年7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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