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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卫医〔2009〕77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卫生部及我省有关护士注册的安排部署,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工作已顺利开展,但也发现在培训考核管理、材料提交和信息录入、工作人员政策掌握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

  (一)关于注册信息管理问题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申请人均需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录入注册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方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护士执业注册信息进行查询管理,实现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注册信息录入管理和沟通配合,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提供及时方便的服务。
  (二)关于注册培训考核问题

  根据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规定,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3年内未注册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在省内三级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省卫生厅指定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我省指定三级综合医院为培训考核机构,考核内容主要为临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考核的形式为专业知识、能力综合测试和技能操作考试。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的三级综合医院要责成专人负责并制定培训考核方案,建立培训考核人员档案,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各市卫生局要协调辖区三级综合医院安排好培训考核工作,妥善安排注册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参加培训考核。

  (三)实习手册与考核问题

  《护士条例》规定了“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注册必备条件,以保证注册护士对临床实践技能的掌握。实习手册是体现临床实习过程的客观资料,也是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我省规定的注册必备材料之一。《护士条例》实施前的毕业生,注册时不能如实提供实习手册的,需要提供临床实践能力合格的证明。聘用在二级以上医院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合格的由护理部签署考评意见、院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聘用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原实习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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