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冀卫科教〔2009〕1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各高等医学院校,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是卫生重要工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保障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近日,我厅组织专家针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和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工作,对部分省直单位和设区市疾控机构、传染病医院等进行了现场督导检查。检查发现,大部分单位领导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管理组织架构相对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普遍得到提高。但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单位领导重视不够,组织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得到有效落实,未能建立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部分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和法规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个人防护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单位实验室装备及实验室样品及菌种(株)的保管、运输等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针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加强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完善应急预案并狠抓落实。
二、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对本辖区、本单位内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明确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复查。
三、各级各单位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现有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的防控甲型H1N1流感专业技术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确保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四、对涉及甲型H1N1流感标本采集、储存、运输、检测等,要严格按照《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9]75号)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