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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
(冀卫行风〔2009〕4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北省卫生厅公开承诺制度》印发你们,厅机关各处室要认真遵照执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要参照卫生厅的做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服务范围,建立向社会或服务对象公开承诺的制度,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卫生厅公开承诺制度

  一、省卫生厅根据在卫生事业发展上要破解的难题、在民生上要办的实事,每年提出向社会或服务对象承诺事项,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二、承诺事项应围绕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工作大局、服务基层群众,结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特点,针对办事程序、工作效率、公开透明和服务态度等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确定。

  三、承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实在,有可操作性,并且经过努力能够达到。文字应通俗简练,切忌面面俱到、虚话套话。

  四、承诺事项和内容由厅机关各处室每年三月初提供,厅行风办负责汇总梳理,报请厅党组研究审定。

  五、对确定的承诺事项和内容,应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处室、责任人和目标要求、完成时限,建立承诺工作的责任制。

  六、责任处室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及时提出对确定的承诺事项和内容进行修订和充实的意见、建议。

  七、对确定的承诺事项和内容,应及时在《河北卫生》杂志、河北卫生信息网、机关内网及有关工作简报上进行刊登公示,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八、厅监察室、行风办要经常对厅机关和厅直单位践诺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好的进行表扬和宣传,对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努力营造“有诺必践、违诺必究”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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