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 县乡两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工作步骤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以前)
1.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安委办。
2.各级各部门各企业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