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0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59号)和国家、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把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三项行动”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范围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和农机、水利等企事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 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治不到位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单位。
(二)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
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迟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