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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
(并政办发〔2009〕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驻地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就我市开展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凡在我市辖区内各级各类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全部纳入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行属地管理。
  二、管理部门。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教育、财政、公安、民政、残联、卫生、银行、高校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三、启动时间。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于6月份启动,9月底前完成参保缴费等各项工作。10月1日起,参保大学生享受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参保后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2010年起,大学生参保缴费和保险待遇享受及起止时间按《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并政发〔2007 〕43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72号)执行。
  四、缴费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致。每人每年120元,个人负担40元,其余费用由政府补助。符合低保标准的个人负担20元,重度残疾者个人不负担。由政府补助的费用,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下列标准安排(民办高校由审批办校的同级财政负责):
  (一)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符合低保标准的补助100元,重度残疾的补助120元。
  (二)省属高校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40元;符合低保标准、重度残疾的中央财政各补助45元,省财政分别补助55元、75元。
  (三)市属高校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符合低保标准、重度残疾的,中央财政各补助45元,省财政各补助25元,市财政分别补助30元、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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