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9]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的积极推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规模逐步扩大。规范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特别是2008年秋季开始我省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普通高中政府办学的责任
普通高中教育要坚持政府办学为主。按照管理体制,公办普通高中办学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对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因新建、扩建或改建已经产生的债务,由当地政府做出计划予以偿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对高中阶段教育进行全面规划,统筹管理,适度把握普通高中的发展规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做到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普通高中学校规模轨制和课程设置要求,核定学校教师编制,足额、择优配备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要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要在积极鼓励发展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基础上,依法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管理,提高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整体实力。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有关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具有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革意见(试行)》(晋政办发〔2007〕45号)精神,将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按比例合理分配到所有初中学校。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跨市招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限定,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各普通高中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于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分别由省教育厅及各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高中学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学校不得擅自散发或利用媒体发布招生广告。
三、全面执行国家课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