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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2009学年度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备案和标牌、标志申领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关于做好2009学年度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备案和标牌、标志申领等工作的通知
(上教委办〔2009〕12号)


各区县教育局、交警支(大)队、运管署(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规范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的校车运行,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和本市有关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的规定,中小学、幼托园所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校车必须每学年向教育、交通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申领校车标牌和校车标志。现就2009学年度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备案、标牌与标志申领及退出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校车登记备案、校车标牌与标志申领工作
  (一)校车信息登记。需在2009学年度使用校车的中小学、幼托园所,向所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校车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国际学校向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提交。
  (二)驾驶人安全经历查询。对具有本市公交、出租汽车及省际客运从业资质的校车驾驶人,由学校或客运企业统一到驾驶人管辖地交警车管部门查询其安全驾驶经历,并领取《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经历查询结果》。
  (三)校车登记备案及驾驶人培训
  1.自有校车登记备案及驾驶人培训。中心城区(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虹口区、杨浦区、闸北区、普陀区)中小学、幼托园所自有校车登记备案及驾驶员培训由市运管处负责,郊区县(松江区、青浦区、浦东新区、金山区、闵行区、嘉定区、奉贤区、宝山区、崇明县)由所在区县运管署(所)负责。自有校车驾驶员培训自7月1日开始,校车备案登记自8月1日开始。
  2.租赁校车驾驶员培训及备案登记工作。全市所有租赁校车由市运管处负责备案登记,租赁校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由市运管处核发。
  (四)校车临检。申请校车资格的车辆须增加一次临检,由学校或客运企业到车辆管辖地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专项检验,并取得车辆临检合格证明。校车临检自7月15日开始。
  (五)校车标牌申领。学校指定专人持《校车信息登记表》、交强险保单复印件、车辆临检合格证明,到学校所在地交警车管部门申领校车标牌。校车标牌申领自8月15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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