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审批及调整
第十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产业特点、区域分布等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一条 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资助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度末进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将总结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报送项目完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应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资金上交市财政局。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