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三)奖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单笔业务额为300万元及3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1%与单笔业务额为300万元至800万元的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0.5%之和;对其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于相关贷款担保业务总额0.5%的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区(县)可以设立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环保节能达标;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进行申报。其中,市属单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区(县)属单位向纳税地的区(县)经委申报。凡向区(县)经委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