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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规[2009]258号)


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8]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8]179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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