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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保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Ⅱ加氢装置扩能改造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Ⅱ加氢装置扩能改造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报批中国石化镇海炼化150万吨/年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等三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请示》及随文报送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Ⅱ加氢装置扩能改造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镇海区环保局初审意见(镇环许[2009]36号)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镇海区环保局初审意见,同意镇海炼化Ⅱ加氢装置扩能改造项目于镇海炼化厂区内建设。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可以作为本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本项目在镇海炼化原有Ⅱ加氢装置界区内将原有的柴油加氢改造成非芳汽油与焦化汽油混合加氢,增加一套加氢反应器,使装置加工能力从80万吨/年提高到120万吨/年,产品由精制柴油变更为精制石脑油,用作乙烯装置原料。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建设应在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的同时,积极贯彻清洁生产理念,努力探索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降低能耗的运行管理方法,实现项目建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本项目加热炉燃料油含硫率控制在0.5%以下,燃料气含硫量控制在100ppm以下,确保加热炉烟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后方可经40米高排气筒排放至大气。

  (三)本项目装置产生的含硫回收气送入Clause装置生产硫磺后达标排放;装置操作不正常或开停工情况下,少量轻烃气体须送往低压瓦斯系统回收利用或经火炬燃烧后排放。

  (四)项目须实施雨污分流。装置产生的含硫废水经酸性水汽提装置处理后,会同机泵冷却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及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送至镇海炼化现有污水处理场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后先回用再排放,回用率达到90%。

  (五)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要求合理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其中含镍废吸附剂属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联单制度。废瓷球经吹扫后送镇海炼化公司一般固废填埋场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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