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统筹解决困难企业其他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冀政〔2004〕149号文件精神,对具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通过降低缴费率,只建统筹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将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关闭停产和其他无法生存的企业,通过破产改制等法律途径,变现资产,将所属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8、探索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在全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基金从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比例拨付给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具体拨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政府确定,一般应在25-40%之间,主要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慢性病等费用。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今年要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并享受相关待遇。
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9、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基金结余控制在15%以内。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
10、逐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2009年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2011年分别达到75%和60%以上。
11、严格规范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商业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商业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需经当地政府批准。各统筹地区要规范基金运作,严格财经纪律和管理规定,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六、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12、推进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根据国家部署,全省将在三年内基本实现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2009年将选择三个设区市开展试点工作,明年逐步推开。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需求不同,政策不同,分档次管理的方式,也可先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全市调剂,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直接管理,最终实现政策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信息系统“四统一”的目标,并保证制度运行平稳,基金收支平衡。其他市也要认真分析、仔细研究、精确测算,做好试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