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冀人社[2009]2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结合当前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1、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依据《
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未有新单位的职工(含企业改制的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条件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的,只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信息;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凭原统筹地区参保缴费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调动通知或任命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新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地的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给参保人,从办理之月起在调入地建新个人账户。
3、参保职工跨省(市、区)流动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调入地有关政策执行。
二、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4、允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国药准字号药品;允许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三、统筹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特困职工医疗保障问题
5、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冀政〔1999〕12号文件精神,各统筹地区要统筹谋划,认真研究,采取提高缴费比例、设定最低缴费年限等措施,三年内逐步取消以养老金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做法,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
6、协调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对困难企业确实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特困职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解决其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待条件具备后,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并接续参保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