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和任务
在全市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有关安全要求。
校舍安全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学校的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照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和B级危房,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三、工程实施范围和主要环节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一)全面排查鉴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按7度设防的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二)科学制订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专项工程及我市实施的标准化建设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实施计划与方案,确定维修、改造加固和迁建时限,确保每栋校舍符合抗震设防和其他各类抗灾要求。
(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拆除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校点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不设防区县(自治县)按照6度设防标准抗震设防,6度设防区县(自治县)按照7度设防标准抗震设防,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新建或避险搬迁学校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