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经贸机电〔2009〕378号)
各设区市经贸、财政、公安、物价、工商、质监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搞好福建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福建省财政厅、公安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已报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尽快组织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联系人:黎明春,联系电话:87513049)
福建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以及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40号)、《关于
印发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财建[2009]153号)、《
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143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福建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福建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福建省境内购买 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省农民在福建省境内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了《汽车(摩托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议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获准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的生产企业名单及其产品目录以及生产企业授权的经销商名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公布。列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产品方能享受财政补贴。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补贴资金申报
农民购买补贴类产品后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申报补贴。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审核汽车摩托车在指定位置是否有规定的下乡标识(下乡标识要求见附件1)和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为方便农民领取补贴,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题下,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可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等方式,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备案。
凡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申请通过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审核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未投入使用之前,暂按纸质审核办法操作,审核部门务必保存好《申报表》(附件2)等有关资料,待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补录入信息系统。